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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次创作也受法律保护?日本的一项判决,奠定了同人的法律地位

前两天,日本一项围绕“同人”的判决,意外地引起了许多人关注,并得到了itmedia、日本雅虎等网站的广泛报道。

整个事件,大概是这样的——

1、有人画了《TIGER & BUNNY》、《冰上的尤里》、《阿松》等作品的同人。

2、第三方网站,拿这些二次同人去赚钱。

3、同人作者,告第三者侵权,并要求赔偿。

4、第三方网站说“你也在盗版,所以版权无效,赔偿无从谈起”。

5、经过两轮审判后,法庭宣布同人作者胜利,应该得到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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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动画《阿松》,近几年很受同人界欢迎

日本公布的判决文章,最有意思的地方,就是明确说“角色本身不算作品”,“二次同人没用原作本身”。

同时这起案件中,法庭判定在原作者不追究的前提下,二次同人也有著作权。日本的二次同人,很大程度上从灰色走向了合法。

动漫“角色”不算创作物?

判决文书中,有一个被关注的重点,就是“漫画角色不算创作物”的说法。根据判决,网络上常见的那些同人插画与作品,“原则上,不应该当做侵犯原作复制权的违法物品,可以拥有法律范围内的正当权益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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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人作者的辩护律师“平野敬”,在推特上引用了一些重点句子,解释为何“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判决,会成为奠定同人志法律地位的重要案例” 。

漫画里的“角色”,是漫画使用具体的表现手段,升华出来的类似“登场人物的人格”这样的抽象概念。既不是具体的表现,也不是表达出的思想或感情的作品,不能称作创作物。(中略)

所以,在本案的情况当中,各种漫画的角色,虽然与原著中的人物是同一位(或很相似),但使用角色,不产生侵害著作权的问题。

如果是(那种历史悠久,部分内容著作权过期)长篇动画,如果要声称某人侵犯了著作权。不但应该说明到底侵犯了动画的那个场景,同时被侵权的场景,也应该说明到底有什么地方做了新的创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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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篇系列动画米老鼠系列,最早的动画已经过了版权保护期,进入了公有领域

也就是说,“漫画角色本身并不能算著作物”,在同人里面,就算让原作角色登场,也不能简单算成侵害著作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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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推特,得到上万转发,不少日本网友惊叹“这件事实在太惊人了”,“刷新了世界观”

接下来,网络媒体ITmedia,还请来律师做详细的解释。

法庭裁定,二次创作同人,也拥有二次创作的著作权

——那些同人明明是二次创作,却不是“侵犯原作复制权的违法物”。这个判断是怎么一回事。

上冈律师:一直以来,使用作品里登场的人物,与具体的外表这种不变的表现(也就是角色),就算没有直接引用原作漫画,也一样算侵犯著作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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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名的《海螺小姐》事件:1975年,某一辆公共汽车,因为画了海螺小姐角色吃官司,并赔了钱。本案中,被告引用这一案件,试图证明同人违法。

但在这个官司中,声称同人侵犯原作权利的一方,最终却需要“证明哪一个画面,直接来自原作”。否定了角色登场,就侵犯原作著作权的说法。

——也就是说,角色本身不能算著作物。如果没有模仿原作的具体场景,就不能算侵犯著作权。

上冈律师:是这样。本来法庭说到这种程度就够了。他们居然还更进一步,说就算某个场景,能在原作中找到来历。在这种情况下,侵犯著作权的也只是这一部分。与之无关的部分,同样拥有二次创作的著作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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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ypeMoon官方曾错误使用MUGEN同人

判决的具体措辞,看起来有可能危害到原作的复制权。但本次判决,承认原作与同人,角色的外表与服装有很相似的前提下,依然不能说成是违法创作物。

虽然没有明确说,但大多数的同人作品(至少,在人物和原作长得像这件事上),今后应该不会算作侵犯复制权的物品了。

——明确表示“二次创作也有著作权”,这件事很重要呢。

上冈律师:是的。但是本案终究还是“同人作者与第三方”之间的案子。二次创作同人志,依然基于某个原作。如果“原作者与同人(改编)作家”之间打官司,很有可能会做出不一样的裁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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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典作品《小甜甜》,小说原作者与改编漫画作者闹翻,导致动画、漫画被冷藏

——这次的知识财产判决,有可能进一步发展到最高法庭,并翻案吗?

上冈律师:这要看当事者的意愿了。因为有争议,一审才会上诉。所以进一步上诉的可能性还是有的。

就算打到最高法院,前两次判决被推翻的可能性也不大。为了减少误会,最高法院可能加一些解释吧。

如同两位律师所讲。这个案子,依然是同人作家与第三方之间的争议。如果是同人作者与原作者打官司,未必会出现一样的结果。

但不管怎么说,画同人的日本作家应该可以宽心了。遇到盗图的第三方,可以理直气壮地说对方“侵权”。

顺便,在第二次的审判中,同人作者要求增加赔偿(从219万日元加到1000万日元,相当于13万、63万人民币)。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赔偿数额适当,驳回了这一请求。